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有关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公告2021年第3号)有关要求,经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民政局联合确认,深圳市兴正德公益基金会获得2020年度—2022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图为名单部分截图

 

Q:何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A:公益性社会团体(含基金会、社会团队、社会服务机构等)接收社会捐赠时,所开具给捐赠方(机构或个人)的捐赠收据,对捐赠人具有税前抵扣的功用,即捐赠人应纳税所得额部分可结合捐赠额按相关规定进行减免扣除。如公益性社会团体未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则其向捐赠人开具的捐赠票据对捐赠人应纳税所得额部分不具备减免扣除的功用。

 

附:

深圳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深圳市民政局关于2020年度—2022年度第二批公益性社会组织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的公告

2021年5月25日